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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上海禾**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禾**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上海禾**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禾**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禾**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禾**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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