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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上海外**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一(民)初字第7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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