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一(民)初字第7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