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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限公司与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紫**限公司诉被告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1月至2015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5,049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沈**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顾慧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依据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从2007年1月起为广南路666弄“紫晶南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被告为该小区XXXXXXXX房屋业主,建筑面积109.94平方米,向被告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在2011年7月前为每月每平方米0.75元,但从2011年7月开始变更为每月每平方米0.32元。在物业服务期间,原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未向原告交纳2008年1月至2015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及时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紫**限公司物业管理费5,046.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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