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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业公司与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业公司与被告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物业费943.20元及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的滞纳金。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乔*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曾系上海市闵行区双柏路1688弄的物业管理单位,被告系该小区63号101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60.67平方米,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6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未向原告交纳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的物业费943.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业公司自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物业服务费943.2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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