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与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与被执行人靳*离婚纠纷一案,遵**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4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万元,执行费3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4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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