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胡*申请刘*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汉)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应支付申请人胡*案款18000元,承担执行费170元。现被执行人刘*已履行完毕,执行费170元由申请人胡*自愿交纳,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丰(汉)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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