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钱某离婚纠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调节书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钱某银行存款24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唐*二字第2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苏*与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米**、米**等与米*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与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宋*与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宗*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任*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庞*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