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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任*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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