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任*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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