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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唐山市路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5万元,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因原、被告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导致各方面差距太大,双方矛盾不断加剧,原、被告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原、被告难以共同生活,2015年3月开始分居,感情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吴*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一、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在诉状中所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矛盾不断加剧,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难以共同生活,2015年3月开始分居,感情完全破裂与事实不符。1、原、被告系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恋爱三年后,于年月登记结婚,经过长达三年的相处,原、被告双方对对方的脾气性格相互了解,适应后又取得了双方家庭的认可,才携手走进婚姻。2、婚后一年多的婚姻生活当中,原、被告生活幸福、家庭和睦、夫妻恩爱,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从未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双方至今未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有和好的可能。二、一旦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彩礼不应当返还。因为原、被告双方已经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举行婚礼,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已经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因此彩礼不应返还。综上所述,被告方不同意离婚,且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有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主张自2015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被告称双方未分居。现原告起诉请求原、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各持己见,未能协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其它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和睦相处,原、被告之间现虽产生了一些矛盾,但产生矛盾后双方应互谅互让,冷静处理,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双方能够和好如初。原告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张*与被告吴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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