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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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