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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经人介绍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长期争吵中度日,常分居生活。被告不履行家庭和妻子的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原告把被告打伤后送到医院就不管了,让被告把孩子打掉,逼被告签离婚协议书,现在被告身体还没有恢复好、头疼。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及依据;2.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情况。

针对第一焦点原告主张:离婚的理由是过不下去了。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2015年4月20日离婚协议书。

经质证,被告称离婚协议不是被告自愿签的,是在被告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原告让被告签的。原告跟被告过不下去,是因为原告天天上网,怀疑被告。

被告徐*主张:原、被告感情挺好的。2015年3月底被告已怀孕7个月,因为原告不想要孩子,被告做的引产手术。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一、2015年4月28日遵**民医院出院证,证明被告作的引产术。

二、证人朱*出庭证实,2015年3月份,被告到郝各庄村取衣服,原告把被告打了,原告把被告送到遵**民医院就不管了,费用是我们出的,到医院后,被告要流产,我们找媒人,原告到医院签的字,这样被告做的引产术,现在被告身体还没有恢复呢。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有异议,称证人没有在场,原告没打被告。

针对第二争议焦点,原告主张: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

被告主张: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但是原告每月工资6000元。

原、被告就各自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经人介绍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2015年4月28日,被告在遵**民医院做引产术。2015年3月,原、被告分居生活。2015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甲方:王**,男,身份证号乙方:徐*,女,身份证号甲*因感情不和,导致婚姻破裂,经双方亲属多次调解无效,同意离婚,达成如下协议:1.甲*双方自自愿离婚。2.乙方愿意返还礼金叁万元整(¥30000),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乙方交付甲方。3.甲方双方所怀孩子经双方协议放弃,住院费用乙方自理,万一出现医疗事故,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对院方进行追责。4.2015年6月28日以前,(在医院复查结果正常以后)双方约定日期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5.以上协议双方自愿,立此为据,不得反悔,此协议均出自双方本意。6.此协议一式三份,甲*双方各执一份,中间人一份。男方:王*女方:徐*中间人:陈**2015年4月20日”。协议签订后,原、被告未按该协议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依据。同时,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王*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王*未能就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故对原告王*要求与被告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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