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按原告田*提供的被告徐*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且不同意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拒绝公告送达,因此,本院无法向被告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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