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到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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