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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从结婚到现在,被告什么也不干,就是吃、喝、玩,生活全靠原告父母接济。原告娘三维持不了生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及依据,2.婚生子女应随谁生活,3.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情况。

针对第一焦点,原告黄*主张:从结婚至现在,原告大部分时间都在娘家。原告回被告处,被告也不管,孩子的一切费用都是原告的父母支出。被告的父亲曾说过,你们俩过不到一起就散了吧。2014年3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被告张*主张:原告回娘家是因为孩子放假。原、被告可以维持生活,不同意离婚。原告回娘家居住的时间为2015年7月底。

针对第二争议焦点,原告主张:长子随被告生活,次子随原告生活。次子年幼,原告的父母可以帮忙照顾。长子上一年级了,爷爷奶奶可以照顾。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主张: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债权债务,也没有存款。

被告主张: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债权债务,也没有存款。

针对第一、二、三个争议焦点,原、被告就各自主张未提供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张**,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张**。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依据。同时,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黄*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黄*未能就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故对原告黄*要求与被告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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