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6日以需要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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