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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4日以回去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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