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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5年12月14日以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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