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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初中时相识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马**,现已结婚另过;年月日生育次女马**,现年未满10周岁。原、被告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以前总想孩子大了就会好的,可至今被告不但没有改变反而变本加厉,双方生活在一起几乎每天都吵架,被告还总是怀疑原告,总是无事生非,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10月28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3月16日法院作出(2015)遵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自2014年6月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亦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马**随原告生活,抚养费依法负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在初中时就确定恋爱关系,并生育两名子女,说明双方的感情还是比较深厚的、比较稳定的。被告总是怀疑原告,说明被告在意识里特别在乎原告,对原告是有感情的。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初中时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马**,现已结婚另过;年月日生育次女马**,现在校读书。原告曾于2015年2月13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3月16日法院作出(2015)遵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二层楼房一处、门房二间、尼桑阳光轿车一辆;共同债权有:慈计海欠1.6万元、孟**欠4万元、孟**欠3万元;共同债务有:欠孟**7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产生争议:

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自2014年6月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亦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

被告主张:原、被告在初中时就确定恋爱关系,并生育两名子女,双方的感情基础比较深厚、稳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家庭,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5)遵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经质证,被告辩称对判决书无异议,但是判决书只能证明当时原告想离婚,但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不和。

2.原告的伤情照片8张,证明原、被告生气打架总是被告打原告,原告总是受伤,原告从没有打过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经质证,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打过原告,照片不能证明原告的伤是被告所为。

3.证人刘*书面证言一份,主要内容为“我与马*在唐山二院一个病房住院,有一次听说马*的对相,我认识她,我听到她于(与)马*说关于离婚之事,可能是2015年3月3号,女方说马*只要答应她条件,就离婚。说时我听到着,可说了几次”。证明被告曾说原告答应被告的条件,被告就离婚。

经质证,被告辩称没有这个事,对这份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怀疑。

4.证人张*出庭作证,主要内容为“我与原告是母子关系。被告说卸原告的胳膊和腿,还说气死我们,不让我们住房子。原、被告一直打架,被告长期把原告打坏了。原、被告分居一年多了”。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经质证,被告辩称证人在说谎,一句真话没有。

被告就夫妻感情情况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并生育有两名子女,双方的婚姻基础比较好,在婚后共同生活双方共同创造了一定的家业。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及双方与周围社会关系。原告主张自2014年6月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亦无和好可能,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其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且原、被告亦未达到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离婚,理据不足,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巩固婚姻和家庭关系,为维护当事人及子女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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