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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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