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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包括被告明确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住所等项。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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