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以双方就离婚事宜自愿达成一致,到遵化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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