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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