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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李**,现已成家;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李**,现已成年。原、被告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好吃懒做,而且经常在外乱搞男女关系。原、被告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早日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李**,现已成家;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李**,现已成年。原、被告双方婚后曾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产生争议:

原告主张:被告婚后好吃懒做,经常在外乱搞男女关系。原、被告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

被告主张: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双方就夫妻感情情况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多年,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了事实婚姻,共同生活期间并生育有两名子女,双方均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及双方与周围的社会关系。原、被告夫妻之间虽有矛盾,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其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离婚,理据不足,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巩固婚姻和家庭关系,为维护当事人及子女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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