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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1月27日以欲在遵化市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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