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1月27日以欲在遵化市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刁*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郝*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荣*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