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27日以因被告下落不明且不符合离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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