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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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