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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