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赵*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纪*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甲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