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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