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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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