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闫*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