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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张*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张*乙,现年5岁。婚后,我与被告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2015年9月5日我与被告又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后,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综上,我与被告无法维系夫妻关系,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抚养孩子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在庭审中辩称,为了孩子着想,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7月27日生一男孩张*乙。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婚生一子,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应该互相谅解,协商解决生活中的矛盾。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主张与被告张*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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