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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撤销对被告乔*的离婚起诉,并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乔*的离婚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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