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撤销对被告乔*的离婚起诉,并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乔*的离婚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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