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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