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孟*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郝**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翟*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单*与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苗*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