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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诉被告耿*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被告耿*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诉称,2013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举行典礼仪式。由于婚前没有婚姻基础,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因家族琐事双方经常大吵大闹。我和被告在性格、爱好、知趣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长期性存在,夫妻感情随着时间推移日益淡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2014年10月份,被告无事生非和我发生争吵,回娘家居住至今。经多人多次调解无效,无奈我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准许我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耿*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一、被答辩人起诉状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二、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不符合离婚的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1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举行典礼仪式2014年正月初被告第一次流产,2014年9月左右被告第二次流产,后原告陪同被告去医院检查可以治愈。被告为调养身体于2014年10月份回娘家调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1月相识,年月领取结婚证并举行典礼仪式,说明双方均对对方有了一定的了解才办理结婚手续,原告所说的婚前没有婚姻基础,与被告在性格、爱好、知趣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不成立。被告虽然两次流产,但原告陪同被告到医院检查身体疾病是可以治愈的,原告对此也予以认可,证明被告已经做了身体检查并积极予以治疗,原告对此也无异议。夫妻双方现虽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但双方只要加强沟通,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就完全可以和好。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孔*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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