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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春节期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19日按农村习俗办理了结婚典礼后同居生活。婚前,被告索要原告彩礼款7.5万元。被告婚前索要巨额彩礼,婚后却仅与原告共同生活了不足两月,且以各种理由向被告索要钱财。其行为具有骗婚或借婚姻索取财物之嫌。原告婚前为筹备婚礼及向被告给付彩礼,四处举债,现在原告的生活非常困难。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款75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结婚证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结婚日期是年月日;

2、证人郭*当庭所作证言。用以证明证人系原、被告双方的媒人,经证人手原告婚前给付被告彩礼款75000元;

3、证人王*当庭所作证言。用以证明因原告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向亲戚朋友借钱,造成原告家庭困难;

4、证人赵**当庭所作证言。用以证明因原告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向亲戚朋友借钱,造成原告家庭困难;

5、证人赵**当庭所作证言。用以证明因原告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向亲戚朋友借钱,造成原告家庭困难;

6、证人路*当庭所作证言。用以证明因原告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向亲戚朋友借钱,造成原告家庭困难;

7、证人赵**当庭所作证言。用以证明因原告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向亲戚朋友借钱,造成原告家庭困难;

8、2015年6月9日原告赵**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赵**的工资收入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前恋爱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然发生了一些矛盾,但不至于离婚。我与原告还有感情,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认定有效。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的质证意见为,对50000元彩礼款无异议。承认开始给了50000元现金,后给了20000元现金,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人系原、被告的媒人。该证据系证人亲身经历的事实,对原告经媒人给付被告75000元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4、5、6、7的质证意见为,关于借钱的事,被告不清楚。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系证人亲身经历的事实,可以实现其证明目的,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的质证意见为,原告工资情况被告不清楚,原告以前给被告说过原告一个月5000-6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质证意见,对该证据认定有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未生育子女。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虽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应互敬互让,共同创造和谐幸福的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赵**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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