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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