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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