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雷*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与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苏*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