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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付*甲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代理人、被告付*甲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5年10月19日生长子取名付某乙。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现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没有和好可能。综上所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由我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婚姻证明复印件两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因我和原告感情没有破裂,离婚条件不足,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我彼此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诉说不是事实。我二人结婚后,感情很好,情投意合,并于2005年10月19日生儿子付*乙,怎么能说感情破裂呢。原告诉儿子由她抚养,根本不可能,因我不同意和她离婚。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双方于2005年10月19日生儿子付*乙,现在随被告生活。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分居。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双方结婚证、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且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了孩子。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互解互谅的精神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原告因家庭琐事草率提出离婚不妥,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为珍惜夫妻感情,促进家庭和睦,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郑*与被告付*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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