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