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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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