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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申*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申*甲等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88年被告服兵役在天津当兵,原告哥哥利用闲暇时间在天津菜市场批发蔬菜,被告为自己所在的部队负责采购。一来二往,被告认识了原告的哥哥。当年三四月份原告通过自己哥哥认识了被告。由原告哥哥撮合二人确定恋爱关系。1988年4月26日原告跟从被告到了被告家中,伺候被告年迈生病的父母,可谓视同亲生父母。被告年底复员回原籍后,我们于1988年农历11月24日举行典礼仪式。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婚礼后几年内我们生育两个儿子,其中生育了大儿子后,再次怀孕时被被告弟弟打得流产。第三次生育了二儿子。两个儿子现均已成年。刚典礼的几年被告念及原告用心伺候自己的父母,凭着一点良心待原告还算可以。2000年以后,被告三天两头的给原告生气,轻则生气,重则打伤原告。挨骂挨打成了原告的家常便饭。原告几乎每天遍体鳞伤,伤痕累累。最严重的一次是2007年11月25日被告将原告的尾骨打成骨折、左大腿内侧骨头打成骨裂。原告自己坐车回到天津老家。被告带着两个儿子连续去了天津三次,原告才于第二年清明后回。此次事件后,被告倒是不再实施家庭暴力,而是变本加厉的辱骂原告。原告现在每日以泪洗面,整天胆战心惊,已经彻底凉透了心。而且再不堪承受被告随时就会施加给自己家庭暴力和侮辱、精神折磨。2013年10月22日原告舍弃一切与财产有关的诉求而依法具状于贵院,后几经贵院立案庭和张二庄乡司法所协助调解,均告失败。原告的几个姊妹觉得原告可怜,便将自己的钱4万元给原告,要原告为自己通过第三人买一份保险,但第三人未为原告购买相应保险,而是作为借用原告款项处理。原告离开被告家后,第三人以种种理由推脱不给原告。这一现金,应视为原告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购买一辆轿车,应以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自2007年起至今,原被告分居已达8年之久,期间被告数次打电话威胁和骚扰原告及其家人,说要杀了原告全家,原告年迈的父母,惊吓悲愤过度至今住院。其穷凶极恶、无法无天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原告恨不得将其碎尸万段。为此,原告具状贵院,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并准原告之诉求。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机动车查询单据复印件一份;

3、光盘一个。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原告诉称的理由不属实;二、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三、家庭财产已于2014年10月8日分给了两个儿子所有;四、被告现欠外债20万元。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2014年10月8日分家单据一份;

3、借据三张,证明欠外债14万元。

第三人辩称,原告诉求返还财产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应驳回原告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8年4月26日同居,于年月日举行典礼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1989年农历12月26日生长子*飞超,1994年农历2月4日生次子*飞翔,现两个儿子均已成年。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导致分居,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二十多年,并生有两个儿子,说明夫妻感情尚可,仍有和好可能,不宜离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债务问题,债权人可另行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处理。为珍惜夫妻感情,促进家庭和睦,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赵*与被告申*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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