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王*与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苏*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甲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