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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苏*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与被告苏*甲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独任审理,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代理人、被告苏*甲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春天经别人介绍认识,后来经过简单的了解,于2011年农历12月22日按照农村习俗典礼同居。年月日女儿出生,取名苏*乙(从出生至今一直随我一起生活)。年月日在魏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我与被告由于婚前了解较少,致使婚后在感情上一直有一定的隔阂,为此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虽说我们生育了一个女儿,但是近来被告对我母女极其不负责任,我和女儿常年在我娘家居住也就罢了,近来连基本的生活费都不给我们。更让我气愤的是被告对我一直不信任,我在家中越发感觉自己像个外人一样。2015年6月19日我们因为琐事吵架分居至今。综上所述,我与被告由于是在了解较少的情况下草率结婚,致使婚后一直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再加上被告对我不信任和不负责任,使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与被告协议离婚却遭无理拒绝,无奈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出的证据有:

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女儿苏*乙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2011年相识恋爱,经过一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两人于2012年1月15日典礼,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很好,双方相互体贴,相互理解,相处融洽,培育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虽说因琐事吵架,但都不会影响两人的感情。两人不但生活非常美满,而且还有了爱情的结晶。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了女儿苏*乙。看着可爱的女儿一天天成长,使得家庭更加和谐,被答辩人在家抚养女儿,答辩人在外工作来维持共同的家庭生活。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生活到现在,自结婚后被答辩人虽说在娘家居住,但并不是答辩人的本意,被答辩人也乐意在娘家生活,方便照顾父母。每次在外打工回来,都会给被答辩人一些钱,见到孩子也是十分惊喜,买这买那,对答辩人在家带孩子,答辩人也是心存感激,十分理解育儿的劳累艰辛。被答辩人此次起诉只是一时冲动。从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和睦关系以及孩子的成长,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出的证据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农历12月22日典礼同居,年月日办理了结婚证。双方于年月日生女儿苏*乙,现随原告生活。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分居。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且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了子女。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互解互谅的精神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原告因家庭琐事草率提出离婚不妥,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为珍惜夫妻感情,促进家庭和睦,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卢*与被告苏*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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