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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