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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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