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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撤回对被告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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