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蒿*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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