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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