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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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