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王*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与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贾*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保英诉梅艳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尚*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